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04]101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公司),房管局,杨陵示范区土地建设管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省质监总站:
强建筑防水材料的生产和应用管理,实现《国家化学建材产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根据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科[2004]22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陕西省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防水工程是房屋建筑中的一项功能质量保证工程。近年来,我省同全国一样,建筑防水材料行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均有较大发展,建筑防水材料的品种和产量基本满足我省建设行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保证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提高防水技术整体水平
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弹性体(SBS)、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Ⅱ型)(要注意按照GB18242—2000中“人工气候加速老化”的条件每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积极推广三元乙丙橡胶(硫化型)防水卷材(推广使用时应注意卷材与卷材及卷材与基层的粘结情况,要符合GB18173—2000及JC863—2000的有关要求)、聚氯乙烯防水卷材(Ⅱ型)等高分子防水卷材,推广应用聚合物水泥基(JS)防水涂料(应关注耐水性问题,耐水性检测要符合GB50108—2001中的有关要求)等环保型防水涂料,研究开发高档建筑密封材料、地下工程防水材料、城市桥梁工程防水材料、垃圾填埋场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用防水材料,增加中高档防水材料的市场占有率,实现防水材料产品系列化、配套化和应用技术系统化,提高我省建筑防水技术的整体水平。
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规范防水工程应用技术
限制使用以下材料: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Ⅱ级的建筑屋面及各类地下防水工程;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不得用于防水等级为Ⅰ、Ⅱ级的建筑屋面及各类地下防水工程,在防水等级为Ⅲ、Ⅳ级的屋面工程使用时必须采用三层叠加构成一道防水层;凡在屋面及地下防水工程中选用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卷材时必须采用一次成型工艺生产且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mm以上(不含0.5mm)的,并应满足屋面工程和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禁止使用以下材料: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等复合防水材料且聚乙烯膜层厚度小于0.5mm(含0.5mm)以下的;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材;黑色双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淘汰焦油类防水材料和高碱玻纤制成的复合胎基材料,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禁止使用高碱玻纤复合胎基。
三、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鼓励大中型防水材料生产企业和专业施工单位与科研院所相结合,推动防水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机具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重点扶持一批技术与工艺设备条件好且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促进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使其成为骨干企业。重点做好两个相结合的工作:一是建筑结构防水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相结合的工作;二是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防水成套技术研究开发相结合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确保我省建筑防水材料的开发和应用能够不断满足建设行业发展的需求。
四、合理确定防水工程造价,规范计价行为
省建筑工程经济定额办公室要根据工程实际以及建材市场各类产品的价格变动,及时提供不同类别工程、不同防水等级工程的消耗量标准和有关价格信息,引导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省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我省主要的防水材料施工指导价格,明确主要材料的生产成本,及时调整建筑防水材料的预算定额,对国家淘汰、限制使用的防水材料的技术标准及时发文废止并在网上公布,防止使用假冒伪劣、质次价低防水材料和恶意压低工程造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造成渗漏隐患和质量事故。
五、认真执行技术规范,提高建筑防水设计水平
各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防水技术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各项规定。合理确定防水等级,周密制订防水方案。选用的防水材料耐久性应保证10年以上(非永久性建筑5年以上)。积极选用建设部及省上推广应用的防水材料,慎重选用限制产品,严禁使用淘汰产品。重大工程的防水工程施工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图不能作为施工依据。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防水材料生产厂家,不得标注企业的产品代号。
六、加强施工管理,确保防水工程质量
在防水施工工程的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类别明确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各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建筑物类别,以及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实施防水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期制度,并规定建筑物无渗漏年限,作出相应的质量承诺。在建筑防水施工工程中,各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标准规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防水材料先检验后使用。要加强对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力争两年内全省建筑防水操作人员100%持证上岗。
七、严格遵守规定,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
为确保建筑防水工程质量,推动我省建筑防水工作健康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加强对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及应用的管理。省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及应用的检查力度,采取随时到施工工地及建材市场抽检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使用淘汰、伪劣假冒的防水材料和超范围使用限制产品等违规现象,经查实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责任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设计单位将降低其资质等级;属施工单位、生产厂家责任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降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直至经济处罚。同时,省厅也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地将国家及省上的有关政策传达到全省,使全省各地都能够尽快、准确的掌握有关信息,推动建筑防水材料在全省的推广应用达到新的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防水行业健康发展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建筑工程防水质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优先选用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公告》及《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中推广应用的防水材料;凡国家及省上限制、禁止使用落后的和不合格的防水材料,不得用于我省建设工程。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以“建设为主体、设计为先导、施工为基础、监理为保证”的创建筑“无渗漏”责任机制,重点在建筑物的屋面、墙体、门窗和卫生间等关键节点,严格实施监理旁站、巡视、平行抽查和见证制度,确保建筑“无渗漏”工作落到实处。各建设科技推广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学(协)会要认真做好防水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应当把建筑防水材料和建筑防水工程列入质监内容,加大施工现场应用的质量监控,确保提高我省各类建筑物的防水工程质量水平 发布时间:2013.12.26 | 来源: | 查看次数:1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