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5〕49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产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陕西省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2月24日省建设厅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暂行规定》,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产权单位、供热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应明确自己的职责,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设计单位的有关设计人员,须经省建设厅对其进行《陕西省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暂行规定》和《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等有关内容的培训。
三、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抓好落实工作,并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有关数据,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市及时上报省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集中供热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实现按热量收取采暖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于城市住宅的供热企业,采暖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实施住宅采暖监督与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推行分户计量。
本规定所称分户控制是指以住宅、户(套)为单位进行控制的采暖系统;分户计量是指以住宅、户(套)为单位进行采暖热量的分别计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采暖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热水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的原则,并符合《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等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住宅采暖系统设计,确保该系统稳定、可靠,为分户计量创造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对住宅采暖系统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采用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新式采暖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采暖系统设计。
第八条 住宅采暖热计量表,必须经具有法定资格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采用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分室调温新系统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工程预算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旧系统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但尚未安装,且未采用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系统的设计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本规定要求修改设计,施工单位按照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既有住宅的采暖系统,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应负责逐步改造,实施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分室调温。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有采暖系统的,在立项和施工图审查时将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列入审查内容。凡设计未采用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分室调温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未按照住宅采暖系统设计要求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3.12.26 | 来源: | 查看次数:1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