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建筑业综合项目验收评价标准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建筑业综合项目验收评价标准》的通知
陕建发[2005]95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建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设行业技术进步的不断发展,为适应新形势,持续发挥“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引导作用,建设部对原“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根据建设部修改后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有关内容,我厅对《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建筑业综合项目验收评价标准》(以下简称“验收评价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验收评价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省建设厅《关于颁布〈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评价标准〉和〈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招投标加分实施标准〉的通知》(陕建科发〔2001〕101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建筑业综合项目验收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陕西省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示范工程),规范省示范工程验收评价工作,特制定本验收评价标准。
第二条 省示范工程的验收评价是以工程项目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内容、程度为基础,同时考虑推广项目对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的影响因素,将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创建优质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评价打分。
第三条 省示范工程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明令淘汰或禁用产品、材料,否则不得通过验收。
第四条 验收评价的依据为: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推广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工程档案、工程实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及本标准。
第五条 验收评价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申报单位答疑和察看工程实体等办法。
第六条 评价形式:由验收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讨论打分,按规定计算综合得分。依据综合得分进行评价。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得分=推广项目评分+经济效益得分+推广项目质量得分+文明施工得分-违规扣分
第七条 经济效益得分按经济效益率(推广项目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工程总造价)的高低确定,标准如下:
经济效益率≤1% 得2分
经济效益率≤2% 得4分
经济效益率≤3% 得6分
经济效益率≤4% 得8分
经济效益率>5% 得10分
第八条 推广项目工程质量得分标准为:基础、主体工程评为优良或一次验收通过,综合观感好的得10分;基础、主体工程评为优良或一次验收通过,综合观感一般的得6分,基础主体工程评为合格或多次验收通过,综合观感差的得0分。
第九条 文明施工得分标准为:获得省级文明工地得10分,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得5分。
第十条 违规扣分情节扣减3~6分。
第十一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总体水平依据下列标准评价:
综合得分≥96分 验收通过
综合得分≥120分 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综合得分≥136分 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建筑业综合项目验收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2:陕西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建筑业综合项目经济效益计算参考表(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26 | 来源: | 查看次数:1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