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6]7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我省自2004年7月开始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在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多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按照省厅要求及时申报。目前,已有1100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仍有个别地市和企业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造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至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抓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在前一段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加大宣传和信息沟通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进程。省厅在六月份前每月受理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对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公司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现场“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发现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不符合上岗要求的人员,要及时提出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条件有所降低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严格把关,决不允许降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三类人员”培训的相关机构,要严格工作程序、时限和条件,按照职责分工,既要认真培训,又要严格考核。任何单位或个人,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降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违反规定擅自降低条件审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督执法,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既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进行检查,还要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跟踪管理,对在施工过程中降低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严格监控,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二○○六年一月六日 发布时间:2014.01.05 | 来源: | 查看次数:1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