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2013-05-03 10:25
建质[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健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利于用经济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最终用户的利益;有利于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落到实处;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市场配置建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指导,有关单位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一)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铁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风险管理工作,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其他类型的工程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也应根据情况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应积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
(二)商品房的开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积极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关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关保险。
(三)鼓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四)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进行技术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工程技术风险状况,逐步实行费率差异化。
(五)各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并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制定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有关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要在不断总结和改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五日
发布时间:2014.01.05 | 来源: | 查看次数:1332 |